来源|讲雇事(今元集团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)
整理 | 黎黍
01 基本案情
郑州市某员工A于2021年4月入职B公司,并派遣至C公司工作。2021年9月,员工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后被认定为工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2022年3月,B公司以员工A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与其解除劳动合同(经生效判决书认定为合法解除)。但劳动合同解除后,员工A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却无法申领,其认为系因B公司的辞退行为才导致工伤待遇降低,故诉至郑州市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。
02 裁判结果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37条规定,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是"劳动、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"。本案中,员工A是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B公司合法辞退,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。B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。
03 实务争议
目前关于工伤员工被辞退后,能否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不同地区实务中存在争议。其主要原因在于《社会保险法》38条(“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”)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37条(“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”)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条件规定的不同。
在此情况下,各地方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:
1、直接规定:明确在本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,工伤职工被辞退可以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。例如,《福建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第26条第3款。此外,类似规定在吉林省、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也有所体现。
2、变通表述:通过变通表述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“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”,扩大申领范围。例如,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的“劳动、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”及《北京市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规定》的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”相关表述。
3、引用型:直接或者间接引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相关表述。例如,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的“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”、《安徽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的“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”及《江苏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的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,按照《条例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”相关规定。
04 重点总结
总的来说,法律的保护并非没有界限,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权益,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身份可以成为不遵守用人单位合规管理的“护身符”。工伤员工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,仍需履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,避免发生使其他潜在权益“一并清零”的连锁反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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